•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黄浦行初字第30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7-25)



    (2014)黄浦行初字第300号

    原告张林妹。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顺利。
      委托代理人王彦。
      原告张林妹诉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妹,被告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柯顺利、王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保局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第0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对原告张林妹要求获取“办理张林妹社会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申批程序的信息”的申请,作出答复:经审查,因被告未制作、未获取该信息,故无法提供。
      原告张林妹诉称,被告所作答复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审批而却行政不作为,被告未尽调查义务,也未向原告告知应公开机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上述答复违法。
      被告市人保局辩称,被告的职权只是对提前退休的情形进行审批,而原告到达50周岁退休年龄,由其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养老待遇,无需审批,故被告所作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市人保局收到原告张林妹要求获取办理原告社会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申批程序的信息的申请,被告审查后,认为原告年满50周岁退休年龄即可申领养老金,无需经过被告的退休审批,被告也实际没有进行审批,为此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第0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沪府复字(2014)第9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被诉答复。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第0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沪府复字(2014)第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养老金核定表等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劳社部发(1999)8号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原告申请要求获取其退休申批程序的相关信息,被告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到达退休年龄后无需被告进行退休审批,故被告未制作及获取过原告申请的信息。被告就此所作的被诉答复,于法并无不当。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退休审批的相应依据,原告也认可被告实际并未审批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林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林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 方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