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0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8-4)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徵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上诉人唐徵明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上海市卢湾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两区合并,现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于2009年10月25日核发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换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的规定,于当月30日换发了带有条形码的新证。唐徵明于2013年11月5日向黄浦房管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要求获取原卢湾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存根。黄浦房管局经核实申请人身份后,于同年12月10日受理,并于同月27日延长了答复期限。黄浦房管局经查,唐徵明申请获取的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存根属于黄浦房管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遂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11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唐徵明可去黄浦房管局受理窗口办理具体手续后予以提供。唐徵明在获取黄浦房管局提供的2009年10月25日核发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存根后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黄浦房管局所作答复。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黄浦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黄浦房管局受理唐徵明申请后在法定延期答复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程序合法。唐徵明申请获取的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存根系黄浦房管局依职权核发,黄浦房管局据此认定该政府信息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并向唐徵明提供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正确。关于唐徵明认为黄浦房管局未提供换发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其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准确的诉称理由,经原审法院调查,黄浦房管局虽于2009年10月30日换发了带有条形码的新证,但仅涉及文本载体的更新,没有改变原拆迁许可内容,加之唐徵明在申请时并未注明其对获取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版本有特殊要求,故黄浦房管局向唐徵明提供原核发的旧版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存根,并无不当。综上,唐徵明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唐徵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唐徵明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唐徵明上诉称:根据沪房管拆(2009)325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市在拆迁有效期限内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均须通过房屋拆迁信息系统换发具有条形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换发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取代原房屋拆迁许可证,原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收回,并归档。上诉人在换证后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理应公开换证后带有条形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却提供了没有条形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公开前没有进行核实,未保证所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性,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本案中,上诉人申请获取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存根,被上诉人经审查后认为,该政府信息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作出被诉答复并将上述政府信息提供给上诉人,并无不当。虽然该拆迁许可证有旧版、新版(带条形码)两种版本,但上诉人在申请时并未指定版本,且新旧版本之间除条形码外,内容并无区别,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旧版拆迁许可证及存根,充分保证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亦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答复错误,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唐徵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 倪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