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1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8-6)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仁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
      上诉人陆仁均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1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本市奉贤区南桥镇庙泾村XXX号房屋座落土地系陆仁均户的宅基地,于2012年6月14日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陆仁均于2014年3月24日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奉贤区规土局”)于2012年2月22日核发沪奉地(2012)EAXXXXXXXXXXXXXX《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市规土局认为陆仁均户虽位于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准的用地范围内,但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仅从城市规划管理角度对该项目用地进行规划,并未对用地范围内原有土地使用权人设定权利和义务,也未涉及该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地上房屋处置等问题。故其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市规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沪规土资复不字[2014]第5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对陆仁均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陆仁均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市规土局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沪规土资复不字[2014]第5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予以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因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仅从城市规划管理角度对该项目用地进行规划,未涉及该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地上房屋处置等问题,并未对原土地、房屋权利人设定权利和义务,故市规土局以陆仁均与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陆仁均要求判决撤销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陆仁均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陆仁均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陆仁均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市规土局应当予以受理。奉贤区规土局作出的核准在系争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的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系诉争地块申请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及房屋拆迁许可的前置条件,也系上诉人所在地房屋及土地被征收的必备要件,设定了上诉人交出房屋土地的义务,影响上诉人的居住、生活。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市规土局具有对本案上诉人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程序合法。上诉人陆仁均就奉贤区规土局作出的核发沪奉地(2012)EAXXXXXXXXXXXXXX《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被上诉人申请复议。该文内容系对上海市奉贤区土地管理中心土地储备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未直接设定改变上诉人的权利义务。被上诉人认定该规划用地许可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应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陆仁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 倪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