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3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8-20)
(2014)沪一中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徐银凤,*生,*族,住上海市徐**。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系原告徐银凤之子),*生,*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银凤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徐银凤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银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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