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0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8-1)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再跃。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唐再跃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再跃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再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再跃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唐再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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