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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7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8-19)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凤翔。
      委托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勇。
      委托代理人许文军。
      原审第三人陈才。
      上诉人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守侠,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军,原审第三人陈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宏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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