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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6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8-18)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强。
      上诉人孙亚琼因征收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下称“虹口区政府”)作出虹府房征[2012]4号房屋征收决定,孙亚琼居住的房屋属该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孙亚琼对该决定不服,于2014年6月26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虹口区政府所作上诉房屋征收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012年7月24日,虹口区政府作出虹府房征[2012]4号房屋征收决定时,将该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并在虹口区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该公告告知: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孙亚琼作为该征收基地的居民,自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即应当知道征收决定行为的具体内容、诉讼权利和起诉期限。上诉人直至2014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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