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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3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9-10)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为永。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芹。
      上诉人徐为永因工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2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为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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