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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2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9-9)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志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仪。
      上诉人沈志伟因社保待遇申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12月26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市社保中心)下属经办机构收到沈志伟提出的书面申请,要求申领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市社保中心经审核后认为,沈志伟高级工程师职称并非由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故不符合申领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市社保中心于2014年1月7日作出流水号为BBXXXXXXXXXXX的《办理情况回执》,告知沈志伟其申请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申请不能办理。沈志伟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维持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沈志伟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办理情况回执》。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市社保中心负有统一经办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核定、调整养老金的行政职能。市社保中心在本案中履行了受理、答复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沈志伟所获,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评定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是否属于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而本市农村集体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农委职改办组建,且并未报相关部委备案。故其评定的高级专家资格,与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有本质区别。市社保中心据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沈志伟要求申领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申请,于法无据,原审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沈志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沈志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志伟上诉称,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得到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授权按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精神组建,且得到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是获得国家承认的。上诉人获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按国家规定取得的职称,退休时该职称亦未失效,故上诉人应当享有退休后的相关待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其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实际被聘请为高级工程师,符合退休时申领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为由,向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提出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申领申请。被上诉人受理后,经审核认为上诉人取得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审委员会是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职改办组建,且未报相关部委备案,故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办理上诉人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关于转发市农委<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参加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的人员范围,严格限于乡(镇)、村级集体单位在册在岗人员,即工作关系在乡(镇)、村级农村集体单位,并享受乡(镇)、村级集体单位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七条“农村集体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农委职改办同意组建”;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与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明确区分,不能混淆,调离农村集体单位,取得的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无效”等规定,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评定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与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有所区别,不属于依据《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志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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