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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2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9-15)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祥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翟恒曜,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海涛因举报回复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海涛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海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海涛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孙海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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