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黄浦行初字第27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8-21)



    (2014)黄浦行初字第277号


      原告王荷珠。
      委托代理人杨靖辉。
      委托代理人靳宛琦。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崧。
      委托代理人邱文。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告王荷珠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下称黄浦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黄浦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荷珠的委托代理人杨靖辉、靳宛琦,被告黄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金缨,第三人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区政府于2014年3月21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职权依据],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下称沪府发[2012]73号文)第三条[程序依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沪府发[2012]73号文第三条、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黄府规[2012]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适用法律依据],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4]2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王荷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松江区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价值584,711.00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534,477.95元结算差价,公有房屋承租人王荷珠应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50,233.05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房承租人王荷珠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使用面积补贴10万元,建筑面积奖励费33,900.00元,装潢补贴3,39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公有房屋承租人王荷珠户应当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办理移交手续。
      原告王荷珠诉称:涉案被征收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告,被告不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房籍资料及户籍资料摘录程序违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送达回证系伪造。第三人没有与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签订评估委托书,评估均价违法。该估价公司在2012年7月30日没有评估资质,其对原告户作出的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无效,而且评估分户报告单的送达地址并非原告地址,原告至今未收到评估分户报告单,导致原告丧失签约权利、奖励费等。房地产评估鉴定程序非法无效,原告户未收到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露香园属于旧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供应协议中企业参与征收补偿违法。安置房屋的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非法无效。2012年6月5日、10月18日的谈话笔录造假,原告未见过笔录中的工作人员及居委会干部。2012年10月19日的谈话笔录地址并非原告户地址,该份笔录也系造假。第一次审理协调会上叶俊卿没有工作证和委托书,导致该次会议召开无效。涉诉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违背行政目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沪黄府房征补[2014]2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黄浦区政府辩称: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与被征收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关联性。黄府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被告据此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据。2012年10月19日的谈话地址系笔误,被告受理征收补偿申请只看第三人是否与原告户进行协商,原告户确实未与第三人达成一致、签订协议,被告依法受理申请。经查,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报告单的邮寄地址确为本市昌里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原告户是否收到该评估分户报告单查询不到相关记录。分户评估报告除了通过邮寄寄送外,征收事务所的经办人员及选派干部还于2013年11月11日上门送达,由于原告户无人在家,故将该评估报告夹在原告户门上。第三人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进行房地产评估鉴定,并以短信形式向原告户送达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因原告户无人在家导致鉴定终止。由于第一次审理协调会没有召开成功,被告安排召开了第二次审理调解会,程序上并无不当。第三人黄浦房管局因与原告户协商不成,向被告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房屋征收法律规范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第三人黄浦房管局述称:其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时补充,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具有评估资质;叶俊卿持有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荷珠租赁的公有房屋地址位于本市阜春弄8号,房屋类型为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租赁部位为二层亭子间4.4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为晒台搭建,核定建筑面积为6.78平方米。该户在册人口4人,即王荷珠(户主)、靳宛琦、靳宛凝、邱其铭。
      因本市黄浦区露香园路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被告黄浦区政府于2012年6月2日作出对该地块的黄府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原告王荷珠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黄浦房管局委托了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又于2012年6月11日组织投票选举出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并予以公告。评估机构对露香园路地块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平均单价进行评估,为23,799.00元/平方米;又经评估,被征收的王荷珠户承租房屋房地产单价为22,805.00元/平方米,因低于评估均价,故对王荷珠户的承租房屋房地产单价按23,799.00元/平方米计。2014年2月,第三人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涉案被征收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进行鉴定,因王荷珠户无人在家,鉴定终止。第三人根据《实施细则》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核定原告户可得货币补偿款534,477.95元(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29,085.78元、价格补贴48,407.17元、套型面积补贴356,985.00元);另可得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万元,建筑面积奖励费33900元,装潢补贴3390元,搬迁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计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签约搬迁日期计算等。第三人查明靳宛琦、靳宛凝、邱其铭系本市河南南路232-236号房屋动迁被安置人,故确认原告户可购房人数为1人,并提供了本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2.43元,房屋优惠价格为584,711.00元)和同弄14号503室(建筑面积72.43元,房屋优惠价格为584,711.00元)两处房源供原告户二择一,并与原告户的货币补偿款互补差价。但原告户未接受上述安置方案。因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第三人遂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告黄浦区政府报请作出补偿决定。被告于2014年3月4日、同月10日两次召开审理调解会,但承租人王荷珠均未出席。被告经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后,认定第三人提出的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原告户本市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并结算差价等的具体安置方案合法、适当,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之规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4]2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户后,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张贴。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供的沪黄府房征补[2014]2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提交的黄府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第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关于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估价机构选举结果的公告、关于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征收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公房租赁凭证、房籍资料摘录单、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户口本复印件、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含附件)及送达回证、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标准的公告、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房地产评估鉴定申请受理通知单、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终止鉴定通知、征收补偿方案、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房屋试看单及送达回证、关于安排露香园路地块旧改居民安置房源情况说明的函、安置房供应协议、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房源清单、协商记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及送达回证、第一次审理协调会议通知、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及送达回证、第一次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第二次审理协调会通知及送达回证、第二次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签报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第三人提交的韵意地块04-05住宅工程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第三人因与原告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报请被告作出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调解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依据《实施细则》以及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原告户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支付原告户其他应得补贴及奖励费用等,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在安置房屋的总价计算方面,被告采取的是预估面积乘以优惠单价的方式,并且予以公示,由于安置房屋的实测面积大于预估面积,故采取这种计算方式并未损害原告户的权益。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分户报告单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挂号信邮寄不能证明原告户收到了相关评估分户报告单,上门送达因原告户无人在家也不够规范。鉴于此,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知原告户可向我院提出针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分户报告单的价格鉴定,但原告户逾期未予提出。在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的送达方面,第三人系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并未留置送达,却仍然采取了留置送达回证格式,存在瑕疵。上述两瑕疵虽尚不足以影响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但被告仍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规范文件送达行为,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行政争议。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荷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荷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代理审判员 孙焕焕
    人民陪审员 王珍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