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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杭铁刑执字第1号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9-12)



    (2014)杭铁刑执字第1号
      罪犯章汉兴。
      2010年4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09)杭铁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三罪并罚,判处章汉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罚金五万元。章汉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19日、2011年9月19日、2012年9月19日本院分别审查了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对罪犯章汉兴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建议,并先后三次作出对罪犯章汉兴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章汉兴一直在其妹妹章丽沙处居住和监管(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XXX弄XXX号)。2014年9月19日罪犯章汉兴暂予监外执行期满。
      2014年8月26日,罪犯章汉兴暂予监外执行列管单位龙游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建议,要求对其社区矫正人员章汉兴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同时,罪犯章汉兴也向本院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龙游县司法局还向本院提供了其2014年7月22日委托龙游县人民医院进行保外就医医学司法鉴定材料,2014年7月31日龙游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鉴定结论表明,患者章汉兴被诊断为:“高血压3级、脑梗塞,符合《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适用意见》第三条中第(一)条”的规定。
      2014年9月4日龙游县司法局在给本院的意见书中表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社区矫正人员章汉兴能够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积极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鉴于章汉兴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如果贵院对章汉兴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我局同意章汉兴在我县列管。”
    经查,罪犯章汉兴确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章汉兴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

    审 判 长 王雅俊
    审 判 员 周霄恒
    庭长 戴家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靖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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