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6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8-1)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
      上诉人陈凡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4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市王家码头路XXX号1、2、3幢房屋系上诉人陈凡所有,其持有沪房地黄字(2001)第004656号房地产权证。2011年12月1日,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作出受理编号为XXXXXXXXXXXX的房地产注销登记行为,对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黄浦区小东门620街道房地产予以注销登记。2012年1月12日,被上诉人撤销了对本市王家码头路XXX号1、2、3幢房屋的注销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内恢复原产权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凡于2013年12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市规土局对陈凡所有的本市王家码头路XXX号1、2、3幢房屋作出的房地产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上诉人所起诉的行为在提起诉讼前已被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予以纠正,现上诉人再针对原注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凡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 倪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