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行初字第3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5-4)
(2014)闵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吴先发。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曹杰。
委托代理人吴夷。
委托代理人冯兵。
原告吴先发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正,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先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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