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78号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4-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女,26岁,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业主,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某于2014年2月27日14时50分许,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附近行驶,被东昌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当场抓获,经通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牟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I,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证言,被告人牟某供述及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邹喜山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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