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73号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3-26)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1989年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高中文化,系八宝工业园选煤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山江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因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瑕疵,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吕云凤
代理审判员 李德海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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