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1191号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6-3)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19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崇凝镇严家村三组,农民。
被告严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萌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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