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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191号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6-3)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19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崇凝镇严家村三组,农民。
    被告严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萌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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