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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临民初字第03007号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5-2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初字第03007号


    原告白某,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白家村二组,农民。
    被告雷某某,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故市村十组,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审 判 长  邓卫民
    审 判 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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