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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72号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6-3)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72号


    原告朱某某,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高庙村,农民。
    被告樊某某,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高庙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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