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683号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6-26)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01683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左 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士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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