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1506号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6-25)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01506号
原告董某某。
被告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芝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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