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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新民初字第01506号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6-25)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01506号


    原告董某某。
    被告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芝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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