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刑终字第00112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4-30)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汉中刑终字第00112号
原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南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南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南郑县人民法院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南郑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敏
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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