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凉刑初字第170号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4-28)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凉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霞,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2013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任同德,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2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检刑诉字(2013)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海霞、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同德、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3日10时许,凉州区公安局金羊派出所,将为讨要劳动报酬而攀爬塔吊的四川籍务工人员蒋某依法传唤至该所进行询问,随后被告人蒋某某也来到该所了解情况,当日12时30分许,因蒋某、蒋某某等人未回工地就餐,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联系蒋某某,蒋某某告知陈某某讨要薪酬一事派出所尚未处理,后白某某、陈某某等人约17名务工人员前往凉州区公安局金羊派出所,该所办案民警告知白某某、陈某某等人案件正在调查当中,要求前来了解情况的务工人员在办公楼外等候,白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等人不服从该所警员安排,拒绝配合,并辱骂、围攻、殴打办案民警,强行冲击派出所,致使金羊派出所工作秩序混乱,造成部分警员受伤,财物损坏,该所无法正常办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蒋某某、陈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诉请对被告人白某某、蒋某某在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10时许,凉州区公安局金羊派出所,将为讨要劳动报酬而攀爬塔吊的四川籍务工人员蒋某依法传唤至该所进行询问,随后被告人蒋某某也来到该所了解情况,当日12时30分许,因蒋某、蒋某某等人未回工地就餐,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联系蒋某某,蒋某某告知陈某某讨要薪酬一事派出所尚未处理,后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等人十多名务工人员前往凉州区公安局金羊派出所,该所办案民警告知白某某、陈某某等人案件正在调查当中,要求前来了解情况的务工人员在办公楼外等候,被告人白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等人不服从该所警员安排,拒绝配合,并围攻、殴打办案民警,强行冲击派出所,致使金羊派出所工作秩序混乱,造成部分警员受伤,财物损坏,该所无法正常办公。
上述事实由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诊断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公安机关已着手处理民工劳动报酬一事时,仍纠集多人到公安机关,后又不服从安排,围攻、殴打办案民警,造成警员受伤,财物损坏,致使公安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之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建文
审 判 员 香劲元
审 判 员 杨宗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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