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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金刑初字第00255号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3-12-5)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00255号


    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家住本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三组。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金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宏博,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蟠龙镇政府进行该村水塔建设工程中,于2011年8、9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收受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分司第四项目部负责人李某甲人民币12000元;在协助蟠龙镇政府进行该村水网改建工程中,于2012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收受管材供应商张某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某自2005年起担任本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在其担任书记期间,该村水塔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震塌,宝鸡市水利局、宝鸡市金台区发展计划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先后下达抗震救灾应急供水设施中央财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计划、以工代赈地震灾区农村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投资计划、人饮工程灾后恢复重建区级补助资金计划、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总计向东升村拨款64.1万元用于水塔重建、蓄水池、管网改建、机井建设工程。
    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四项目部经招标后中标,承建东升村水塔建设及护坡工程,2011年8、9月份的一天,为感谢雷某某在工程施工上的帮助并及时结清工程款,第四项目部负责人李某甲在东升村雷某某办公室给雷某某人民币12000元。
    东升村管网改造工程经过招标,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标后由于资金问题而放弃该工程,由东升村组织施工,由金台水利局招标的宝鸡市万合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管材材料,2012年4、5月份的一天,为了催要剩余工程材料款,万合公司销售人员张某在东升村雷某某办公室给雷某某人民币10000元。
    综上,雷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22000元。
    另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处群众举报的雷某某挪用公款案件线索时,依法传唤雷某某进行询问,雷某某即交代了其收受李某甲、张某贿赂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办案经过、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村委会证明、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户籍证明、中共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委员会文件、中共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证明、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人民政府文件、宝鸡市水利局文件、宝鸡市金台区发展计划局文件、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报账单、开支预算报告单、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财政所专项资金明细账、协议书、补充协议、证人李某甲、张某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其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该村水塔修建工程和管网改造工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雷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其在侦查机关调查其挪用公款线索时主动交代了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有赃款已全部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柳 妍
    人民陪审员 何 祥
    人民陪审员 王芳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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