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58号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3-12-16)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58号


    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2013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叶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2013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石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文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6日23时许,被害人一、被害人二、被害人三在黄石国贸三楼星纪神话包厢唱歌,其间被害人一、被害人三等人将包厢内的立式话筒、椅子损坏,负责该包厢的服务员被告人刘某发现后,要求被害人一等人赔偿但遭到拒绝。刘某遂将此情况告知经理夏某,后其通过对讲机呼叫所有服务员到大厅集合,随后被告人杨某及夏某某、罗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厅集合,众人在大厅继续与被害人一等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害人一等人不予理睬并径直往一楼广场走去,众人跟随被害人一等人走到黄石国贸一楼广场。
    夏某在广场上要求被害人一等人赔偿时再次遭到拒绝,被害人一还用脚踢夏某,被告人刘某、夏某某二人见状各自拿起一个塑料花盆欲对被害人一进行殴打,被害人一夺下花盆砸向夏某某,随即引起刘某等人的围攻。刘某、杨某、夏某某、罗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一的头部,被害人一倒地后,刘某、杨某又用脚踢踩被害人一的胸部、腰部。被害人三上前劝架时,也遭到杨某、夏某某的殴打。被害人二在随后的扯劝过程中,被刘某踢倒撞向一旁的玻璃墙上,导致皮肤多处被玻璃碎片割伤流血,刘某、杨某等人见状才停止殴打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一胸部损伤属轻伤,被害人二损伤属轻伤,被害人三胸部、腰部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2013年2月10日,二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三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三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刘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一、被害人二、被害人三的陈述,证人夏某、陶某、刘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二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勘验笔录,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方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对三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二○一四年一月三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二○一四年一月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海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萍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