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安刑初字第47号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3-2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2013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陈某妻王某甲哥。2012年农历2月份,被害人常某某答应给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的陈某家建房。2012年农历4月份,常某某因没时间建房,就介绍唐某某给陈某建房,唐某某给陈某建房一段时间后,终止了建房合同。与唐某某一起建房的王某丙与陈某签订了建房合同,王某丙在建房过程中因资金问题与陈某发生矛盾,后王某丙不辞而别。2012年农历12月的一天,王某某通过其妹王某甲得知此事后,便叫来二人做帮手,将常某某哄骗到陈某家,威胁让常某某找王某丙,并以打发叫来的人为由,先后二次向常某某索取现金780元。后王某某又以找王某丙需要费用及“找王某丙时将人打错了,不给钱打人的人要来常某某家”等事由相威胁,先后又多次向常某某索取现金9600元。王某某先后多次向常某某共索取现金10380元,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常某某现金10000元,被害人常某某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陈某、刘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唐某某的证言、定西市安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查询单、收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现金10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合理,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文化
    审 判 员  芦永吉
    人民陪审员  张莉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颜进喜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