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行初字第12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2-26)
(2014)闵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潘仁芳。
委托代理人陈秋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男,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原告潘仁芳要求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秋萍
审 判 员 徐寨华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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