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8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5-5)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彩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审第三人姚金发。
      原审第三人姚云钢。
      原审第三人张鵾。
      原审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委托代理人施承杰。
      委托代理人唐长发。
      上诉人何彩云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4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彩云于2014年4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彩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彩云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何彩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