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8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5-5)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彩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审第三人姚金发。
原审第三人姚云钢。
原审第三人张鵾。
原审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委托代理人施承杰。
委托代理人唐长发。
上诉人何彩云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4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彩云于2014年4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彩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彩云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何彩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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