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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万刑初字第161号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4-15)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万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因喝酒驾驶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拘留15天。201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9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车号为晋A7***5的银灰色大众POLO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风西街旧晋祠路口的十字路口附近时,为逃避交警查车,被告人胡某某突然倒车,将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车号为晋AT***7的出租车撞坏后,又顶着姚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退将被害人马某驾驶的车号为京KC***9的本田雅阁轿车撞坏,并导致出租车内的乘客张某某头部和右眼受伤,随后胡某某驾车右转,又将被害人洪某某驾驶的车号为晋A4***4的奇瑞QQ车刮蹭后逃离现场。经太原市万柏林区物价局鉴定,修复京KC***9的本田雅阁轿车的鉴定价为6881元,修复晋AT***7的出租车的鉴定价为9765元。案发后,胡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姚某某、马某的车辆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公众安全,无证驾驶,在道路行驶途中违反交通法规,驾车冲撞行驶,造成三辆车辆损坏,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车号为晋A7***5的银灰色大众POLO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风西街旧晋祠路口的十字路口附近时,为逃避交警查车,被告人胡某某突然倒车,将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车号为晋AT***7的出租车撞坏后,又顶着姚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退将被害人马某驾驶的车号为京KC***9的本田雅阁轿车撞坏,并导致出租车内的乘客张某某头部和右眼受伤,随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右转,又将被害人洪某某驾驶的车号为晋A4***4的奇瑞QQ车刮蹭后逃离现场。经太原市万柏林区物价局鉴定,修复京KC***9的本田雅阁轿车的鉴定价为6881元,修复晋AT***7的出租车的鉴定价为9765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姚某某、马某的车辆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长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到案的时间及经过;
    2、被告人供述:证实2013年12月9日晚21时许,其开车拉着朋友王某行驶至长风街和旧晋祠路的十字路口附近时,有一辆警车突然停在其车的前面红绿灯的下面,从车上下来一个警察朝其走来,因自己无证驾驶,担心被警察查住,其情急之下挂上倒档朝后倒去,撞上后面一辆出租车,又顶着出租车往后退了3米左右,然后又猛加油右转,将右侧车道上的一辆QQ车蹭了一下,继续驾车拐上滨河西路回了东关村的事实;
    3、被告人指认现场说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时的时间、驾驶的车辆、地点;
    4、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12月9日晚21时左右,其驾驶出租车晋AT***7在长风西街旧晋祠路的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两三个交警从警车上下来,这时,一辆银灰色的轿车突然挂着倒档加油朝出租车倒过来,撞上出租车后又顶着出租车后退了20米左右,将其出租车后面的一辆本田雅阁撞上,后该车右转加油沿旧晋祠路朝北跑了。后来其将出租车修好,维修费为12685元的事实;
    5、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9日晚21时许,其驾驶本田雅阁京KC***9轿车在长风西街和旧晋祠路交叉口附近行驶时,突然看见前面有一辆出租车倒着过来,速度挺快,撞上了自己的本田车,下车之后,才知道是出租车前面的一辆车把出租车撞回来的。后来受损修复价值约3万元的事实;
    6、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9日晚20时左右,其驾驶车号为晋A4***4黄色奇瑞QQ行驶至长风西街旧晋祠路的十字路口准备右转时,突然看见一辆灰色的轿车从左侧猛变道,将其车的左侧保险杠蹭了一下,后来该车朝北跑了的事实;
    7、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9日21时左右,其乘坐的一辆红色捷达出租车车号为晋AT***7,被一辆灰色的轿车撞了,其头部和右眼受伤的事实;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9日晚上21时许,其和同事驾驶警车在长风西街和旧晋祠路交叉口夜间执勤,看见一辆灰色的轿车突然倒车,速度挺快,一共倒了50来米,将紧跟在后面的一辆出租车撞上后,顶着出租车又撞到了后面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之后,该车右拐又和旁边的一辆QQ轿车相撞,之后沿着旧晋祠路向北逃跑了。事后经查,出租车上的乘客好像受伤的事实;
    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灰色的车号为晋A7***5大众POLO轿车车主,车辆一直由其子胡某某开着,胡某某说过其开车撞了别人后驾车逃跑了的事实;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曾于2013年12月9日晚21时许,驾驶大众POLO车拉着他在长风西街与旧晋祠路交叉路口,因躲避交警检查倒车逃跑时撞到后面的车的事实;
    11、情况说明及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洪某某放弃了车损鉴定,不要求民事赔偿;张某某不做伤情鉴定;被告人的母亲已赔偿了被害人姚某某12000元、马某13500元的经济损失,二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现场的情况及车损情况;
    13、扣押清单;
    14、被害人车辆维修证明材料;
    15、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证实被告人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16、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损坏财物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公众安全,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途中违反交通法规,冲撞行驶,造成三辆车辆损坏,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婕
    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
    人民陪审员  王晨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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