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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杏刑初字第54号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1-28)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杏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1月2日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刑诉字(2014)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1号的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阳光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时尚信用卡(卡号×××6490,授信额度2万元)。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3年7月19日,截止2013年12月23日,其逾期透支本金18567.59元。透支期限到期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其亲属将透支本息全部支付发卡银行。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中信出国留学生VISA信用卡(卡号×××0974,授信额度16000元)。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3年7月4日,截止2013年12月11日,其逾期透支本金15420.71元。透支期限到期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其亲属将透支本息全部支付发卡银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报告;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阳光卡中心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表、信用卡消费明细表、情况说明、还款证明;证人李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还清银行本息,并主动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富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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