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刑初字第34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1-9)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鲤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1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3)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江滨南路往324国道方向行驶,至本区泉州大桥南立交路段时,因未确定安全行驶,与同方向右侧行驶的被害人阮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使被害人阮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阮某某枕骨、顶骨、额骨、双侧颞骨骨折,左颞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颧骨骨折,后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衰竭而死亡。而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立即拨打122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阮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监控照片、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图片、证据公开告知书、送达回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泉州仲裁委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赔偿款,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可达到惩戒、改造之刑罚效果,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鑫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细芬
速录员 陈奋强
附: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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