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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鲤刑初字第71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2-1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鲤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磊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用户名为“m00588”、“as122”的会员账户及密码,为非法牟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鲤城区的家中进行六合彩赌博,并从总投注额中抽取1%作为佣金。2013年3月起,被告人杨某某接受参赌人员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m00588”、“as122”的会员账户登陆六合彩赌博网站将参赌人员所投注的金额转报上线进行网上投注赌博。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14日被公安人员查获时止,被告人杨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又登陆到网上投注的六合彩赌博金额累计人民币8068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68.5元。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电脑2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68.5元,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书面材料、户籍证明、网页截图、投注记录单据、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代收款凭证、证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惩戒效果,故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2台,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68.5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海燕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缪 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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