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鲤刑初字第819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3-12-17)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鲤刑初字第819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3)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丙在鲤城区金龙街道川渝食府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元福路往江滨南路方向行驶,行至元福路超越集团红绿灯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丙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9.22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工作说明、人口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询结果单、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李明兵的证言、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意见书、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细芬
    速录员  熊江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