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0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14)
(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镇XXX村XX号XX。
委托代理人:徐XX,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大道XX号XXX。
负责人:莫XX,系该支行的行长。
委托代理人:关XX,系工商银行XX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吕XX,系工商银行XX职员。
案由:借记卡纠纷。
上诉人钟XX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XXXXXX行因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XX)江蓬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XX于2014年1月14日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XX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为1326.5元,由上诉人钟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秀 德
审 判 员 徐 闯
代理审判员 蔡 镇 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美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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