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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26号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3-4)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韶浈法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炬,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清新县。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炬驾驶粤RJR979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浈江南路(垃圾中转站)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明驾驶的小轿车(浙jKN920号牌)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炬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韶关市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炬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分析检验,证实事故发生时陈某炬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0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另经本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因被告人不省人事被送医院救治,被告人经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伤情为:1、右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2、右侧额颞顶骨陷性骨折。3、右侧额颞顶头皮挫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与事故对方王某明达成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已支付修车费款2235.20元给对方王某明。
    上述指控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当事人陈述材料、扣押的驾驶证、行驶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刑期从二O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四年六月十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甘广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谢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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