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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48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2-27)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48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征。
      委托代理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金刚,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顾军。
      委托代理人任井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伟政。
      委托代理人张善美,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时尚中心)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际时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金刚、叶嘉杰,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任井忠,被上诉人上海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楼伟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上诉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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