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黄浦行初字第41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2-25)



    (2013)黄浦行初字第410号
      原告钟伟达。
      原告朱克英。
      原告钟玛丽。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委托代理人王应平。
      委托代理人唐长发。
      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以已于拆迁人达成庭外和解,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达、朱克英、钟玛丽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