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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黄浦行初字第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1-16)



    (2014)黄浦行初字第3号

    原告赵继华。
      委托代理人陈康美。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宏,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天锋,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赵继华不服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继华以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赵继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继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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