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682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9-1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68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甲。2012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某、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甲原系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甲谎称自己是公司副总经理,以能为江某某预订该公司正在开发的香墅湾小区排屋1套为由,骗取江某某购房定金30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2011年2月,陈甲从公司辞职并离开台州。后被害人江某某经多次催讨,陈甲陆续归还174000元,余款126000元无力偿还,并再次躲避被害人的催讨。
2012年7月2日,被告人陈甲在重庆市忠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应聘登记表、融资欠条、证人欧阳某某、蔡某、朱某某、徐某、金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金海虹、陈乙的证言、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次计人民币3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甲认罪态度好,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甲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返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起至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日止。罚金、赃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陶厘聂
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
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丹瑞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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