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64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9-1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甲。2013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某某、被告人高甲、辩护人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高甲伙同肖志平等人,先后在台州市椒江、路桥两区持刀抢劫3次。具体如下:
1、2011年12月14日夜9时许,被告人高甲与肖志平、龙某某、罗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刑)结伙,乘刘盛开(已判刑)驾驶的浙J×××××面包车,窜至台州市××下××街道水陡村老人协会附近,高甲和彭某某在车内接应,驾驶员刘盛开遮挡车辆号牌。肖志平、罗某某、龙某某持刀冲入该老人协会进行威胁,抢得王甲等人人民币2000元、手机一部,后乘车逃离现场。
2、2011年12月20日夜10时许,被告人高甲与肖志平、罗某某、龙某某、彭某某、蒲水(已判刑)等人结伙,乘刘盛开驾驶的浙J×××××面包车,窜至台州市××街镇幸福村老人协会附近,刘盛开遮挡车牌并在车内接应,其他人持刀等冲入该老人协会二楼进行威胁,抢得正在赌博的王乙、王丙、郑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6000余某、黄金某某半截,后乘车逃离现场。
3、2012年1月1日夜9时许,被告人高甲与肖志平、罗某某、龙某某、彭某某、蒲水、伍某某、戴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结伙,乘面包车,窜至台州市××甲街道利益村273-3号小店附近,高甲在车内接应,罗某某、戴某某先进入小店赌桌旁站好位置,随后肖志平等人持刀冲入该小店,对正在赌博的邱甲、邱乙等人进行威胁,抢得人民币7000余某、黄金某某一条(价值人民币23312元),后逃离现场。次日,肖志平、龙某某、高乙等人将该项链销售给浙江省玉环县建设路碧霞珠宝店店主颜某某(已判刑),得赃款人民币20000余某。
2013年5月21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高甲在广东省××××东里镇博达嘉染织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406房,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肖志平、罗某某、龙某某、彭某某、蒲水、伍某某的供述及龙某某、彭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甲、王乙、王丙、郑某某、邱甲、邱乙的陈述、证人邱丙、王某、邱丁的证言、购赃人颜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同伙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高甲过早辍学进入社会,是非不明,荣辱颠倒,本人法制观念淡薄,追求享乐,叛逆心重,父母疏于管教,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结伙冲进赌场,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赌徒财物,其中可计算数额计人民币383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甲作案时未满18周岁,当庭自愿认罪,且悔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本案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高甲相对同伙作用较轻,第三节同伙抢得的黄金某某其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分赃,在不影响定罪的前提下,希望在量刑时给予体现,高甲犯罪前无不良表现,作案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亲属能为其积极预缴罚金3000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汪 霞
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
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海丽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寄语
高甲,怎么说你才好呢?父母都是守法的公民,带你来台州打工的堂兄弟们也都靠自己的双手在创造财富,其实他们也大不了你多少,却在用心关心你,教育你,而你却情愿过着非正常的生活,不打工,去抢劫,开庭时你有心悔过,这很好。高甲,中秋节团圆的日子要到了,你却在监狱里度过,想亲人想家人的日子一定不好过,这就是你因犯罪所付出的代价!高甲,相信犯罪的教训对你而言是刻骨铭心的,法官依法减轻判你,旨在给你机会,希望你能够反省,好好做人,谨慎交友,走好人生路!在服刑期间,多学知识,多掌握技能,为将来成家立业作好知识储备,更主要是服从管教,好好作为,争取减刑或假释,你的家人盼你回家,法官期待你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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