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1071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10-30)
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07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2013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某区看守所。
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4日、2013年6月9日,被告人解××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在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桥头××、黄岩区××芦村××号开设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两次被台州市黄某区卫生局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以罚款。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解××继续在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号开设诊所,擅自给陈某某治疗,被黄某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台州市黄某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及医疗机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开设诊所,擅自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解××的作案工具--注射液二十二支、一次性注射器药剂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潘跃鸣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屠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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