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民初字第2087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9-2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民初字第2087号
原告:周甲。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陈××。
原告周甲为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周某某,出生于2012年4月14日。原告生产后,一直居住在自己的父母家,由父母照顾,孩子也一直由父母帮衬着照顾。孩子在襁褓中,正是妻子需要丈夫关心的时候,但被告只是来看过一两次,令原告非常失望。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原告愿意给被告一个机会,撤回了起诉。但被告确没有珍惜,依旧对原告冷漠相对,令原告非常失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周某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儿子抚养费18000元至其十八周乙止;3.被告返还原告嫁妆锡制的酒壶一对、烛台一对、香炉一只、水壶一个。
被告陈××答辩称:被告并没有过错,不同意离婚。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周甲与被告陈××于2010年9月25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4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周某某。原、被告因住房问题发生矛盾。儿子出生以后,原告即携子住在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于2012年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协调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该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此后,双方仍处在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住房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在儿子出生以后即与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12月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至今,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调解无效,故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子陈周某某尚不满两周岁,而且出生以后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本院予以支持。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嫁妆是否在被告处,在本案中未能查明,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第1款、第2款、第8条、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甲与被告陈××离婚;
二、婚生子陈周某某由原告周甲直接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儿子十八周乙止;
三、驳回原告周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周甲和被告陈××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张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叶臻
附件: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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