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民初字第2597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11-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民初字第2597号
原告:陈甲。
被告:李××。
原告陈甲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在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9月6日登记结婚。1995年7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乙。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导致两地分居已有六年之久。如今无法联系上被告,故依法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6日登记结婚,1995年7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乙。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08年4月间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4月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来撤回起诉,撤诉后仍未能和好。原告故再次起诉来院,致本案纠纷发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儿子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被告长期外出与原告感情不合分居时间长,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对婚姻关系抱无所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甲与被告李××离婚。
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陶敏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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