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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台椒刑初字第847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11-7)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84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2年9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洪三路自西往东行驶至五塘地××××段时,碰撞了路边的电线杆。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交警赶至现场并将陈××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测,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阮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指令出动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项 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丹瑞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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