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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台路刑初字第85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9-4)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路刑初字第85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2012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3)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某、被告人石××及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驾驶浙J×××××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金属工业园区驶往椒江方向,9时10分许,由南往北途经白某线0KM+560M处(即白某线与路桥区峰江街道环镇路叉路口)往东右转弯,与同向居道路右侧由池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刮擦,致池甲倒地造成失血性休克送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自行车被碾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路认字(2012)第005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由被告人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石××明知他人报警而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某某、苏某某、顾某某、池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检验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指令出动单、机动车保险单、通话详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石××案发后能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石××的辩护人认为该被告人系自首,具有无前科、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石××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秀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林 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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