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599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11-11)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黄民初字第1599号
原告:周××。
被告:王××。
原告周××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宇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起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每天不干活,专打电脑,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
被告王××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一日到晚打电脑的。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4年2月11日在黄岩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6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013年7月间,双方因琐事分居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现虽出现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梁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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