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317号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10-23)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台黄民初字第1317号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童××。
被告:尹××。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0027-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洋广场××室。
负责人:戴××。
委托代理人: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尹××、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尹××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丁毅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卢瑾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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