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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浦行初字第25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12-16)



    (2013)浦行初字第258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杜俊。
      委托代理人陈珏。
      第三人上海某某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
      委托代理人胡珍惜。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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