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5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11-21)
(2013)浦行初字第250号
原告沈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苏国铭。
委托代理人蔡炜。
委托代理人顾向民。
原告沈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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