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丽莲南商初字第130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3-6-9)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 丽莲南商初字第 130 号


    原告:郑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街道 xx 村 x 幢 x 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 xx ,浙江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街道 xxx 村 xx 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 。

    原告郑 xx 为与被告倪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6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作添独任审判,于 2013 年 6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 xx 的委托代理人梁 x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 xx 诉称: 2012 年 8 月 9 日,被告倪 xx 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郑 xx 借款人民币 400000 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依约交付借款,并由被告倪 xx 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倪 xx 未及时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倪 xx 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为此,请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郑 xx 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按月利率 2%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倪 xx 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被告告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原件)、银行进账单(原件)、收条(原件)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倪 xx 出具借条向原告郑 xx 借款,双方系借贷关系。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要求归还时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利息。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 xx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 郑 xx 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10 日起按月利率 2% 并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350 元,减半收取 4175 元,由被告倪 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作添

    二 〇 一三年六月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夏金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